淄博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公共汽车是指起止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固定线路、站点和规定时间运行,并按照核定票价标准收费的载客汽车。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