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活动。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