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一)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包括未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含局域网)以及接入(含无线方式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二)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是指提供主机托管、租赁和虚拟空间租用等服务。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