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市、县(市)、贾汪区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国家安全、文化、保密、信息化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