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自治县城镇管理要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条保证、社会监督、依法治城"的原则。
城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建设、镇容镇貌、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工作。
工商、交通、公安、供电、电信、广播电视、环保、卫生、土地、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城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镇管理工作。
伊通镇人民政府依据其职责,协同城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县城管理工作,其他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