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的城镇管理是指自治县所辖建制镇规划区内对镇容镇貌、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等管理活动。

伊通镇规划区(以下简称县城)范围按县人民政府编制的城镇总体规划确定。

其他建制镇规划区范围按各镇人民政府编制的城镇规划确定。

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