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的城镇管理是指自治县所辖建制镇规划区内对镇容镇貌、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等管理活动。伊通镇规划区(以下简称县城)范围按县人民政府编制的城镇总体规划确定。其他建制镇规划区范围按各镇人民政府编制的城镇规划确定。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9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