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政府、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委派的企业负责人,在任期内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经调查确认承担领导责任的,建议由其任免单位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