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政府、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委派的企业负责人,在任期内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经调查确认承担领导责任的,建议由其任免单位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