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危险作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