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危险作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