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配备安全主任或者未委托安全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安装有关安全防范装置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