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车间、仓库、厨房用作员工集体宿舍。生产、经营、使用、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集体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