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仍应当承担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签订委托协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委托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地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托管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