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指派的;
(二)接受法律援助指派后,不尽职责、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或者擅自终止法律援助事项办理的;
(三)收取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有前款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
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案件不勤勉尽责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建议律师协会予以纪律处分。
其他法律援助人员有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行为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理,并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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