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政府应当在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优先支持发展新兴和原创文化产业,重点扶持特色和优势文化产业,积极促进民族和传统文化产业化。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发展。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