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禁止下列侵犯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大运会注册商标;
(二)销售侵犯大运会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三)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大运会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大运会商标标识;
(四)未经许可,实施大运会专利;
(五)未经许可,在产品、产品包装、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上使用大运会专利号;
(六)未经许可,使用大运会作品或者其他创作成果,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为上述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八)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