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