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