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职工未经单位允许,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虽经允许转让但违反协议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