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