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从事科研、开发和技术改造,引导企业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机制,增强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能力,积极创造条件与国内外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经济组织进行多种形式合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