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发言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个问题的发言不超过五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