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质询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对受质询机关和受质询人的答复不满意时,可以再进行质询。受质询机关和质询人应当在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指定时间再进行答复。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