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审议和通过议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提案人作说明;

2.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修改意见和决议草案;

3.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4.对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进行表决或者作出决议、决定。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