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节约用水工程建设,健全节约用水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扶持对污水、再生水和雨水的开发、利用。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