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用水计划和定额第二十条已修改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加价水费应当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用于节约用水技术、设施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节约用水工程建设,节约用水的管理、宣传与奖励等工作。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对征收、使用加价水费情况进行审计。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