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在《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汕头人大网站或者《汕头日报》上刊登,对社会公布:

(一)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

(二)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的年度专项工作报告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

(三)本规则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各项报告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

(四)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

(五)其他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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