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询问和质询的规定第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