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询问和质询的规定第十九条有效未在确定时间内答复质询案,或者对再答复仍不满意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依法启动其他监督方式。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