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擅自停止经营,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停止经营的,应当报经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停止经营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