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管理第三十条已废止公共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擅自停止经营,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停止经营的,应当报经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停止经营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