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二十条已废止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依法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改变使用性质后的规划设计标准和配建停车位指标配建、增建停车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批准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