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八条已废止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将配建停车场纳入建设项目整体设计,并按照规划要求划定公共停车位与专用停车位的区域。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根据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与建设工程一并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时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