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授予济南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扩大对外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方面,贡献突出的;
(二)在本市制订经济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和重大技术政策,保护环境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方面提出重要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贡献突出的;
(三)在本市直接投资,引进资金、人才、高新技术方面,贡献突出的;
(四)在发展本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方面,贡献突出的;
(五)捐赠或者资助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六)在本市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