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加强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完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

本市有关部门应当和国家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实行知识产权进出境保护和境内保护的协同管理和执法配合,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统一管理和执法的体制、机制。

完善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和调解、仲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等机构在协调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发挥作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