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自贸试验区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区内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对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企业年度报告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区内企业报送年度报告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等情况的,应当载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查阅企业年度报告和经营异常名录等公示信息,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提供查询便利。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