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五章 金融服务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根据自贸试验区需要,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支持不同层级、不同功能、不同类型、不同所有制的金融机构进入自贸试验区;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区内金融业;支持自贸试验区互联网金融发展;支持在区内建立面向国际的金融交易以及服务平台,提供登记、托管、交易和清算等服务;支持在区内建立完善信托登记平台,探索信托受益权流转机制。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