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自贸试验区实行内外贸一体化发展,鼓励区内企业统筹开展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培育贸易新型业态和功能,形成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竞争优势。

自贸试验区支持国际贸易、仓储物流、加工制造等基础业务转型升级和服务贸易发展。鼓励离岸贸易、国际大宗商品交易、融资租赁、期货保税交割、跨境电子商务等新型贸易发展,推动生物医药研发、软件和信息服务、数据处理等外包业务发展。

鼓励跨国公司在区内设立总部,建立整合贸易、物流、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