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提高商品的质量和信誉,创立浙江省著名商标。对在创立浙江省著名商标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