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电力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