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树木的所有权人应当保证树木的高度与架空电力线路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要求。

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发现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的间距小于安全距离的,应当及时通知树木所有权人;树木所有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十日内予以修剪;逾期未修剪的,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可以修剪影响安全距离的部分,不补偿相关损失;修剪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