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危害和水土保持功能恢复状况的鉴定,由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