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对国家和省投资建设的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工程,由省财政安排水土保持监测费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