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水土流失预防第十八条已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占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占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下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但在国家级或者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占地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