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应当有水土保持措施。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方案后,应当将采伐方案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