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族传统建筑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实行挂牌保护的民族传统建筑的产权所有人负责建筑物的维修、保养,并承担相应费用。产权所有人和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产权所有人承担维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补助。实行挂牌保护的民族传统建筑维修时,不得改变建筑物的立面、结构等特色。维修方案应当报县(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实行挂牌保护的民族传统建筑需拆除的,应当报州、县(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