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将土地补偿费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或者没有依法分配、发放、使用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纠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