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自行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写明调解请求、调解事由和协议结果,分别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调解机构或者组织的印章。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