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应当制定具体的承包方案。承包方案应当包括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用途、承包方式、承包主体范围、承包期限、开发治理进度、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承包费支付方式以及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采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的,其承包方案还应当包括承包底价。承包方案应当向村民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

承包费计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集体收入,并向村民公示,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或者挪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