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十七条已废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土地补偿费内部分配方案,土地补偿费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应当直接发放给被征地的承包方;安置补助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被征地的人员安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