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国家安全机关对本条例第四条所列建设项目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选址和场所的用途;

(二)通信、监控、音响、报警、查验等系统和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备设施的技术保卫措施的规划设计;

(三)办公自动化系统、信息网络的技术保卫方案;

(四)国家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