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属于非经营性质的,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质的,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