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含义:
(一)船舶,是指水上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可移动装置;
(二)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者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
(三)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四)渡口,是指设于河流、湖泊、水库、沿海邻近岛屿间专供渡运人、货、车的场所和设施,包括渡运所需的场地、道路、水域、码头、渡船及为渡运服务的其他设施;
(五)乡镇自用船舶,是指村(居)民个人或者家庭所有,用于农副业生产和生活服务,航行于本乡镇或者相邻乡镇水域的船舶;
(六)海上搜救,是指船舶、设施在海上(含内河水域)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者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水域污染的突发事件,海上搜救机构组织、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确定遇险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和遇险人员位置,援救遇险人员和防治水域污染的行动。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