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海上搜救第三十四条有效非成员单位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在收到遇险求救信息后,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必须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海事机构报告,并转发遇险求救信息。在接到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指令参加搜救行动时,必须服从市搜救中心和现场指挥的统一调度和指挥。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